学校校历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者: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15-09-10浏览次数:23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利用金融手段资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设助学工作负责人(兼),协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人是指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银行东营西城支行。

第二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条件和须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五条 借款学生应承担的责任
   1 、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经办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按照规定还本付息;
   2 、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并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本人工作单位(或读研院校)和有效联系方式及家庭详细住址、住宅电话等。借款学生与经办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3 、借款学生贷款逾期一年不还,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人有权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金额。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展期、利息和限额

  第六条 贷款种类
   我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项目。
   第七条 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借款学生在毕业后一至二年开始还款、六年内还清。
   第八条 贷款的展期
   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借款学生如需展期,要在毕业前向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报与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九条 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合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之日的下月 1 日(含 1 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含 1 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条 贷款限额
   按现行政策规定,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用于学费、生活费、住宿费,本科生每人每学年贷款总额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贷款总额不超过12000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手续及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手续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
   3 、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新生)复印件;
   4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5 、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其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十二条 贷款工作流程
   1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交学校;
   2 、学校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完成后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3 、经办银行对学校提交的《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编制《审查合格借款学生名册》随同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据送交学校;
   4 、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提交经办银行;
   5 、经办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送返学校,发还给借款学生保管;
   6 、经办银行每学年初将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帐户;
   7 、借款学生在毕业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按照手续开始偿还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偿还及停止

  第十三条 贷款的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性申请,银行集中审批,逐年发放。
   学费、住宿费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生活费贷款由学校划入借款学生的活期储蓄帐户。
   第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可以选择在毕业后的 24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经办银行直接从借款学生在该行开立的帐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借款学生有转学、出国、退学、开除等情况,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首先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再办理报退手续。

  借款学生如办理休学手续,须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休学申请表》,学校签署意见,与贷款银行协商同意后,再办理休学相关手续。休学期间贷款利息完全自付。借款学生复学后,当月 1 日起恢复贴息。如休学期间出现欠息违约现象,按照停止贷款处理,且必须偿还已发放贷款本息后方能复学。
   借款学生如办理延修手续,须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修申请表》,承诺延修期间遵守借款合同规定,不出现违约现象;承诺延修结束前主动联系学校,在学校的协助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违反承诺,学校有权不予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的停止
   借款学生如出现以下违纪、违约、学业不良等行为,将停止发放贷款:
   1 、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者,如有购买奢侈品等高消费行为;
   2 、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或公安部门刑事处罚;
   3 、连续二次以上(含二次)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
   4 、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差。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学期考试有 3 门以上(含 3 门,二次考试通过的不计算在内)不及格,或入学后累计 5 门次(含 5 门次)以上不及格。

第六章 大学生资助中心及学院(部)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工作职责:
   1 、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及申请资料的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单及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给经办银行;
   2 、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工作,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本付息催收工作,督促借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3 、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4 、及时报送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调查表及其它报表;
   5 、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回收工作;
   6 、统计并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行提供学生的变化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7 、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8 、办理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审核、确认借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2 、统一召集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3 、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工作,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本付息催收工作,督促借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
    4 、负责做好在校借款学生每学期学习情况考查,并于每学期开学初将成绩单打印,报送大学生资助中心;
   5 、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大学生资助中心,以便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6 、建立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7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协助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