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历

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吕晶晶发布时间:2019-06-19浏览次数:626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充分发挥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补助是学校在助学贷款、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资助主渠道无法及时足额资助的情况下,对部分学习、生活中遇到突发、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施行的一项补充资助措施。同时也包括在特定时间、条件下对特定人群予以的专项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补助两种形式。

第四条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为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合理资助、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困难补助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学生因以下原因导致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正常学习、生活难以保障者;

2.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3.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死亡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4.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5.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二)学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予以专项补助: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科新生,包括孤残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学校予以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生活补助。

2.中秋、春节等中国特殊传统文化节日,学校对在校学生予以补助和慰问。

(三)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困难补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2.在学校纪律处分期内的;

3.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的;

4.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5.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6.其他不适合困难补助情况的。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

原则上,临时困难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导致经济困难的,补助额度最高为10000元;

2.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导致经济困难的,补助额度最高为4000元;

3.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经济困难的,补助额度最高为3000元;

4.其他情况导致经济困难的,补助额度最高为2000元。

(二)专项补助的额度:

1.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生活补助为1500/人,一次性发放。

2.中秋、春节等节日补助额度根据物价水平调整,主要以月饼、年货、红包和年夜饭等形式发放。

第三章  补助流程

第八条办理流程:

(一)临时困难补助的办理流程:

1.申请学生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交其他现有支撑材料,包括: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烈士证等复印件;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可提供当地政府或官方媒体相关新闻报道;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可提供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等;

4)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

5)其他能够支撑和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学生应对填报资料和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2.各学院(部辅导员及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组依次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批并提出补助金额建议;

3.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批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交异议材料,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无异议后报财务处发放。

学生因病、家庭变故、不可抗力等情况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辅导员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可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在办理紧急救助等特殊情况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批通过后,可直接报财务处发放,同时进行公示。公示异议处理同前,如处理结果与发放情况不一致,涉及已发放的困难补助应予以追回。

(二)专项补助的办理流程:

1.报到入学前后,各学院(部辅导员详细摸排新生情况,并查阅《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名单;中秋、春节等节日补助的学生名单由各学院(部按照对应补助条件提出;

2.各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3.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批通过后,除中秋、春节等节日补助外,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交异议材料,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无异议后报财务处发放。

第九条补助发放

财务处在收到发放名单后将补助金划入获助学生银行账户(或校园卡);确有特殊原因无法通过银行卡(或校园卡)发放的,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开具证明,方可发放现金。

专项补助在需要时也可以实物形式发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中止、取消其困难补助资格,已发放困难补助的予以追回: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三)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部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校内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核流程,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来源:

201965日,关于印发《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等五个学生资助文件的通知(中石大东发〔20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