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者:吕晶晶发布时间:2019-06-19浏览次数:149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入库备查,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客观准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生资助工作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协调各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充分发挥政治把关作用,统筹指导和开展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专业年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代表、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专业年级资助工作组,负责专业年级层面的民主评议工作。工作组中的学生成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10%,非学生干部不少于40%。成员名单应在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班级成立由班长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排队。小组成员视班级人数及组成结构合理配置,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非学生干部不少于40%。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学生家庭情况、个人消费水平、学生评议结果等指标,参照学校所在地当年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科学认定。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和困难两个档次。

第十条 完全无法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3.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学生;

4.家庭经济主要支撑人员丧失劳动和收入能力的学生;

5.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需大额自费治疗的学生;

6.家庭供养人员较多,经济负担很重的学生;

7.其他原因导致完全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有其他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情况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1.填报信息或提供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缺乏诚信者;

2.不配合学校进行认定审核,拒绝核查者;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安排,与各学院(部)、各专业年级、各班级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资料准备

学校与各学院(部)共同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学生做好认定资料前期准备工作。暑假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调查表》。学生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可同时提供其他现有支撑材料,如: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烈士证等复印件;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可提供当地政府或官方媒体相关新闻报道;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可提供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等;

4.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

5.其他能够支撑和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二)个人申请

开学后,学生持《调查表》及其他材料,向班级提出申请。

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继续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则需重新提交《调查表》。

(三)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

学校对反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各项指标进行调查研究,科学设定指标内容及权重,建立统一的量化指标体系。学校根据学生提交材料,参照量化指标体系开展量化评估。

在量化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和各专业年级资助工作小组依次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学生所填报信息真实性,学生日常消费状况,学生思想道德及诚信感恩情况,学习态度及综合表现,学生已获资助情况等。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通过个别访谈、家访等形式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辅助手段。评议结束,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所在学院(部)资助工作组审核。

(四)各学院(部)审核

各学院(部)资助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各专业年级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各专业年级资助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

各学院(部)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和家庭的敏感信息及隐私。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学院(部)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各学院(部)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部)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认定结果确定及建档

各学院(部)在认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部)分别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统一销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部)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引导学生正确面对眼前的困难,积极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合理利用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完成学业,进而回报国家和社会。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及时提醒和鼓励该生按程序参评。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学院(部)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各学院(部)应及时对学生的认定状态和资助措施进行调整,并向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同时积极发挥学生的自我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学院(部)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抽检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校园卡消费查询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和各学院(部)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2.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可以保障本人学习、生活费用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八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生申请或各学院(部)推荐申请各类资助的重要条件。学校根据资源总量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类资助,学院(部)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制资助方案,做到资助工作精准到位。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有申请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的权利,又有传递党和国家关爱,感恩回馈社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在网络公众平台设立意见反馈信箱,并开通意见反馈电话,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来源:

201965日,关于印发《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等五个学生资助文件的通知(中石大东发〔20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