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0-06   浏览次数: 609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利用金融手段资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设助学工作负责人(兼),协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人是指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银行东营石大支行。

第二章贷款模式

第四条 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本科新生录取通知书里的附表.其他年级(含研究生)可以网上下载,可以到学生资助事务大厅领取)

3.申请金额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4.贷款审批

学校各学院(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6.贷款利息

202011日前签订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原高校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202011日起,新签订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7.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202011日前签订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202011日起,新签订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5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我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贷款金额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4.贷款利息

202011日前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202011日起,新签订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5.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202011日前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202011日起,新签订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5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学生资助中心及学院(部)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工作职责:
   1.
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及申请资料的复审,将复审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单及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给经办银行; 
   2.
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工作,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本付息催收工作,督促借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3.
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4.
及时报送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调查表及其它报表; 
   5.
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回收工作;
   6.
统计并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行提供学生的变化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7.
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
   8.
办理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六条 各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初审申请材料和信息。确认借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2. 
统一召集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3.
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工作,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本付息催收工作,督促借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
   4.
负责做好在校借款学生每学期学习情况考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5.
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学生资助中心,以便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6.
建立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7.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协助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 预科生贷款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校原有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