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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辅导员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09-11-23浏览:539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辅导员导师制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中国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的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辅导员导师制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良性发展。

二、辅导员导师制的目的

我校的学生工作有着扎实的基础和优良的传统,培养出了一大批有着丰富工作经验和先进工作理念的学生工作者。通过实行辅导员导师制,充分发挥老学生工作者的传、帮、带、教作用,逐步形成学生工作的梯队,传承学生工作经验。

三、辅导员导师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

3.具有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

4.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

四、辅导员导师的聘任

1.辅导员导师从有丰富学生工作经验的党政干部中聘任;

2.聘任工作一般在每学年9月进行,任期一年;

3.每位导师指导一至两名辅导员(特别是新任辅导员);

4.导师因为特殊原因要终止工作的,需经院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协商。

五、辅导员导师的工作职责

1.关心辅导员的思想进步,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辅导员;

2.指导辅导员开展工作,让所指导辅导员尽快转换角色,步入工作正轨;

3.提高辅导员理论水平,帮助所带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研究,传承我校学生工作的优良传统。

六、辅导员导师的工作目标

1.任期结束,导师需提交工作情况总结材料;

2.受其指导的辅导员在一年之内应提交公开发表的学生工作相关论文、学生工作案例或者工作总结。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党委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