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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已作废)

时间:2015-11-13浏览:485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维护学生正当权益,体现学校“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学生工作理念,引导全校大学生“以学习为中心,走全面发展之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学生因学校拟对其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全称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

第三条 申诉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保障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宗旨。

第四条 凡本校正式注册的在读学生认为学校拟对其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经正常程序处理仍无法解决者,均有权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委提出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对学生的申诉实行“申诉不加重处分”原则。

第六条 申诉委只对学生申诉的学校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诉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诉。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申诉委设主任1人,由学校团委书记担任,委员组成由申诉委组织,具体人数及来源根据学生申诉的具体情况决定,同时根据申诉事由,应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申诉委设秘书处作为其常设机构,专门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直接参与处理学生申诉事由的人员不得为申诉委委员。

第十一条 申诉委秘书处负责整理相关材料,根据申诉委主任要求安排具体申诉活动,但不参加申诉决定。

第三章 申诉规则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集,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决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申诉委开会前,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申请同意与否,由申诉委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学校对其拟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并附带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在收到学生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委员人数并通知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委员,相关学院或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指派。

第十六条 申诉委秘书处收到申诉请求后,应及时通知原处理机构将相关材料移送申诉委。

第十七条 申诉委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申诉委应认真审查原处理材料及学生提供的其它材料。各委员应对申诉委评议意见及学生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八条 对于拟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的申诉,申诉人在申诉决定作出之前可向学校提出学籍暂时保留的申请。学校应在征询申诉委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获同意,学校除暂时不发给各类相关证件外,其它成绩考核、奖励等比照在校生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诉委对超过申诉期限的申诉不予受理。但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误,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补救。

第二十条 在申诉程序过程中,申诉人如就申诉事由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申诉应即中止,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应在召开申诉委员会议之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通知申诉当事人。

第四章 申诉决定及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在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如认为原拟处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应作出维持原处理结果的决定;如认为原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或不清、程序不正当、证据不充足、适用依据不明确、处分不恰当的,应作出退回处理机构重新做出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括当事人申诉理由、认定的事实、做出申诉决定的理由等内容,对不予受理的申诉亦应载明理由,作出书面答复。申诉处理决定书交由学校核定后,送达申诉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委做出的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