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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地助学贷款工作流程

时间:2012-09-18浏览:35

各院部:

目前,资助中心正在受理生源地贷款的手续,有个问题也请各位辅导员老师给相关学生澄清,学校只是同学们办理生源地贷款流程中必要环节的一个受理机构,能否申请成功实施放款,以及放款的时间都取决于地方上的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虽然这些信息都不是我们学校能掌控的,但据往年的经验,放款时间最早也是11份。我校收款部门是财务处,胡兵老师负责,电话是86981603

关于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工作流程,我们向新接手这项工作的老师介绍如下:

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路线图

学生提出贷款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等程序后确定获得贷款指标的学生名单→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 → 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一、申请阶段 (9月份)

确定贷款学生申请资格

1.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家庭经济困难;

3.本学年没有申请生源地贷款。

根据助学贷款政策,在校学生同一学年里,只能获得生源地或校园地助学贷款两种贷款中的一种贷款。9月底,资助中心将汇总出我校申请生源地贷款学生的情况,届时发给大家,以便对其管理,并且,这些学生已经没有申请校园地贷款的资格了。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6.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7.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二、审批阶段(部分工作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完成)(10月份)

(一)各学院根据申请进行初审

1.班委会对申请贷款学生的经济状况、学习、生活、品行状况进行评议。

2.学院根据班委会的评议结果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该生提供的家庭所在街道、村委联系电话致电对方进行核实),确定名单并公示五天,无异议后,获得贷款指标的学生登陆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在网上填写申请。每名借款学生首次登陆该网站:http://xszz.upc.edu.cn/gjdk/gjdkxt.jsp账号为学号,初始密码为:1234。辅导员老师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内将这些学生的信息审核通过,待学院副书记审核。

3.学院副书记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审核本院全部学生贷款情况后提交学校,待资助中心复审。

(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生资助管理系统上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申请信息进行复审,并提交经办银行审批。

(三)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经办银行对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的各项学生信息进行审批,把通过审批的学生名单反馈给学校。

(四)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三、签贷阶段(10月份)

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1.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2.借款人持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由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四、贷款发放阶段(11月底以后)

中行石大支行根据《借款凭证》所签的借款日期和金额将款项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上,再由学校财务处将学生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划拨到学校专门的账户上,余款作为生活费划拨到学生用于缴纳学费的个人帐户上。也因此,学生帐户更改后无需到资助中心登记。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一)提前收回贷款

出现下列情况,经办银行可终止放贷,提前收回。借贷双方须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1.借款人自愿终止合同。

2.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4.借款人转学、退学、被学校开除。

5.借款人学习成绩差,而被退学处理的。

6.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二)学生主动放弃贷款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因经济状况发生了好转等原因,中途不需要贷款时,学生可在当年放款前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贷款发放。并且,不再填写当年的《借款凭证》。

(三)贷款毕业生离校手续的办理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须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1.按计划还款

借款毕业生应根据《还款计划书》上的规定进行还款,视经济情况,在6年内还清。

2.提前还款

借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允许一次性还清贷款。即借款学生可以一次或分2期偿还本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3.办理展期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助学贷款的工作人员联系,及时与银行签定贷款延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结束后即进入还款期,开始按还款计划正常还款。

4.办理代偿

①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

具体政策和办理程序请参照代偿资助指南。

(四)借款学生不能正常毕业的几种情况的处理办法

①因欠学分而降级或延长学制的学生停发下一学年的贷款,并自负这一年的贷款利息;

②因转专业或疾病等原因休学的学生,将由国家延长对其贴付的贷款利息时间;

③一学年中所欠学分超过15个(含15学分)的贷款学生,银行将终止其下一学年的贷款;

④学生死亡。银行对其贷款进行核销,所需材料如下: 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销户证明复印件,且学院为此出具情况说明,学校盖章。资助系统中在学籍管理中注明死亡,避免银行再追款到学生家中。

(五)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学生资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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