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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6-04浏览:492

各院部:

全国普通高考将于67日、8日举行,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我校在校学生违规参加高考和替考行为,维护高考正常秩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考期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18]7号)的要求,现就高考期间加强学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生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国家考试的”将入刑定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令)明确指出:“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各院部要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将有关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一位学生,使广大学生明白参与高考作弊对社会、对自身的严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险性。对已违规报考、试图参与作弊、预备充当“枪手”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只要在高考前主动交出准考证,退出考试的,一律不予追究。否则,一经查出,将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加强在校学生的日常管理

各院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召开年级大会、班会或者签署诚信承诺书等形式开展诚信教育,确保每名学生知情懂法守规。各院部在高考期间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一般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核清原因,报院部党委副书记审批,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各院部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点名核查工作,对无故未到校者,要逐人查清去向,对去向可疑者,要深查细究,防止学生参与替考。对在校外实习的学生,要通过实习指导教师进行清点核查。各院部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在校学生违规参加高考和替考行为。各院部发现可疑替考者应立即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联系电话:0532-8698151186983113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

  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对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必须坚持谁批准、谁负责。对管理不严、不认真清点和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替考舞弊者,除追究替考者的责任外,将严肃追究学院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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