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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23浏览次数:42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73号)精神,经咨询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现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事宜宣传通知如下:

一、 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

(一)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二、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各村居、社区为基本采集单位,由街道统筹负责。

(二)采集地点。

街道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可由采集人员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采集数据。

街道集中采集点设在:淄博路文汇街道为民服务大厅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8916819

户籍在东营文汇街道办事处,人在黄岛的退役军人,可直接在黄岛长江路街道异地采集。采集时户籍地选择“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路街道办事处青华社区”

四、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填写好的《退役士兵信息采集登记表》(见附件),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复员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若需要复印人事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材料,请联系人事处档案室,电话0532-86983595.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等现役军人证件复印件(现役军人家属提供);

7.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提供);

8.立功受奖证件;

9.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五、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为第一阶段任务(采集上报基础信息),即日起开始,至2018121日前完成。

附件:退役士兵信息采集登记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