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维护正常校园秩序,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疫情期间,学校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实施校园相对封闭管理,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三条 学生开学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其他时间学生返校须经所在教学院部批准,学生不得擅自返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未申请、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返校的;
(二)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个人返校相关信息时,故意不报、瞒报、错报、迟报、漏报的;
(三)填写返校申请时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四)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应进行核酸检测但未检测的;
(五)在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和途经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第四条 学生出入校应遵守有关制度,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再次违反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健康码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流程申请出入学校或申请未得到批准擅自出入学校的;
(三)冒用、套用、复制他人一卡通、二维码等信息,找人代为打卡、携带进出学校的;
(四)为他人违规出入学校提供机会,含将校园一卡通转借、个人身份复制给他人等情况。
第五条 遵守学校日常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再次违反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通个人信息,疫情防控通填报中对个人身体健康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疫情防控通填报中使用技术手段填写、他人代为填写等方式提供虚假定位信息的;
(三)代替他人填写疫情防控通信息为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汇报引起严重后果的;
(三)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采取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四)校内散布疫情防控不实信息的;
(五)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私自离开青岛,隐瞒行程轨迹造成安全隐患的。
第七条 其他违反其他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申诉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出国留学培训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