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三条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理性爱国,将爱国热情融入到刻苦学习、增强本领的具体行动中。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
第四条 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
第五条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
第六条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七条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正确行使学生权利,认真履行学生义务,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八条 自觉践行“惟真惟实”的校训、“实事求是 艰苦奋斗”的校风、“勤奋严谨 求实创新”的学风、“家国同心 艰苦奋斗 惟真惟实追求卓越”的石大精神,勤学善思,求是致用,把远大抱负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第九条 树立诚信意识,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诚信应考,按规定交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第十条 增强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学校事业发展,珍惜和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诉求,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强化自我管理。通过制定班级、宿舍、团体公约等方式实施共管自治,积极参与和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履行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自觉规范活动行为。组织课外大型活动应按规定报批,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组织和参与未获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三条 增强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传销、诈骗、非法网贷等鉴别能力;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强化校外实习、实践、参赛等活动的人身、财产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行为习惯。自强自立、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盲目攀比。
第三章 学习场所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课堂行为规范,维护良好的课堂秩序。
第十六条 坚持以学习为中心全面发展。珍惜课余时间,有效利用图书馆、自习室等学习场所,勤奋学习,积极实践。
第十七条 遵守学习场所管理规定,尊重工作人员劳动。不在学习场所内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利用学习场所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树立严谨的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在实验室、机房等学习场所应当严格遵守管理及操作规范,未经允许严禁带离任何实验材料及药品。
第十九条 维护学习场所秩序。保持安静,自觉将手机关闭或置于静音,不大声喧哗或做出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用书本等物品长时间占座。
第二十条进入学习场所着装应符合大学生身份。注重仪表,不穿拖鞋、背心等不得体服装服饰。
第二十一条爱护学习场所设施设备。不随意移动桌椅、器具的位置,不在课桌椅、墙壁、讲台、门窗上涂抹刻划,因学习等确需移动的应事后按要求归位,发现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二条维护学习场所安全。妥善保管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个人财物;熟悉应急安全引导标识;不携带任何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学习场所。
第四章 公共场所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遵守校园公共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和秩序,展现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言行文明、尊重他人、交往得体,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树立环保意识,爱护校园环境。节水节电,做好垃圾分类,避免使用非环保物品,爱护校园绿化及其他景观设施。
第二十五条遵守校园通行规则。步行走人行道,上下楼梯自觉靠右;骑车保持低速,注意避让行人;按指定场地有序摆放车辆,不得骑行大功率摩托车和学校禁止的其他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食堂用餐应文明有序,就餐自觉排队;保持餐桌整洁,自觉回收餐具;珍惜粮食,践行“光盘”行动;反映食堂餐饮问题,应实事求是,方式得当。
第二十七条逸夫礼堂、体育馆等场馆内应文明观礼或欣赏。进退场遵守秩序,对号入座;入场后关闭手机或置于静音,不随意走动。
第二十八条运动场上锻炼或参赛应动作规范,注意人身安全;比赛中应服从裁判、尊重对手。
第二十九条 爱护公共场所设施设备。规范安全使用体育场馆运动器械等各类设施,发现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条增强自我保护和校园安全防范能力。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加强个人防护。掌握火灾、地震、极端天气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方法;提高在校园坡体、水体及高层建筑等区域活动的安全意识;发现异常情况就近就便及时报告。
第五章 课堂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尊师重道,勤奋学习。尊重任课教师,不做与课程无关的事情,不在教室吃东西。进入课堂应着装得体、仪容整洁,不随意出入课堂。服从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完成所修课程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二条提前到达上课地点,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因病、因事等不能到课者,应事先履行e站通请假手续。打卡上课,禁止代课行为。旷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做好预习等课前准备,携带与上课相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及其他必备的学习用具进入课堂。
第三十四条课堂上应当服从教师管理,保持良好纪律秩序。关闭或将手机置于静音;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关闭娱乐性质电子设备,不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资料。
第三十五条在教师授课过程中,学生需要提问或发言时,应当举手示意并经教师同意。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讨论,影响他人听讲或教师正常授课。
第三十六条在上课期间,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课堂的,应当征得教师同意,并在事后及时完善请假手续。
第三十七条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建议或诉求,应当及时与授课教师或学校交流、反馈,不得以不认真听课、逃(旷)课、不参与课堂活动或不提交作业等方式假借表达。
第三十八条爱护课堂教学设备,发现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报修。最后离开者应当主动检查和关闭水电设施。
第六章 宿舍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宿舍是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应主动承担入住后的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平安和谐、文明整洁、学风浓厚的宿舍氛围。
第四十条按照学校安排的宿舍和寝室入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走读或租房住宿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服从因毕业生离校或办学需要等对寝室进行的必要调整;不得私自调换寝室,禁止出租或转让床位。
第四十一条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相关规定,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工作。按时归寝,不得留宿他人;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禁止在宿舍酗酒、赌博。
第四十二条宿舍成员应当加强自我管理。共同制定寝室公约,维护宿舍学习、生活良好秩序;积极参与宿舍文化建设,共同美化宿舍空间。
第四十三条室友间应当相互谦让、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共同进步。尊重他人隐私,不随便动用他人物品。对出现身心问题、晚归未归、突发事件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辅导员或相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注重宿舍文明修养。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等;尊重他人的休息权益,说话、走动、串门等应不影响他人;规范晾晒衣物,严禁占用宿舍公共区域;礼貌接待宿舍来访教师或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保持寝室整洁和宿舍公共卫生,不得乱扔杂物;掌握并遵循卫生防疫基本常识;禁止在宿舍饲养宠物。
第四十六条自觉爱护和规范使用宿舍公物设施,配合学校开展宿舍检修、安全排查等。对寝室公物设施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发现损坏及时报修,不得故意损坏或随意挪动配置位置。
第四十七条规范使用电器设施设备。禁止存放和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等违规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网线;做到人走关水断电;禁止在宿舍为电动车充电。
第四十八条提高宿舍安全意识。妥善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爱护宿舍消防器材、安全标识等设施;禁止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管制物品;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
第七章 网络行为规范
第四十九条 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第五十条合理使用网络,提高信息鉴别能力。节制上网,不沉迷网络;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盲目发帖、跟帖。
第五十一条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主动保护个人网上信息,防止网络诈骗,谨慎网络交友;发现网络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五十二条不得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不从事非法攻击、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规范使用通讯群组,不得利用QQ群、微信群等随意发布集会、游行、示威等言论;不参与、不传播非法网络游戏;不参与具有传销性质的网络非法活动,不参与网络借贷活动。
第五十四条爱护校园网络设施,不得私自更换、拆除网络设备、不私拉乱接网线,不得改变连接关系,不得更改其物理位置,不得更改系统配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学生遵守本规范的情况将纳入其思想品德行为的考核、鉴定,并作为基础性素质测评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规范的学生,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出国留学培训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