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报送2019年度服兵役中央部属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执行情况报告的通知》(教助中心[2019]81号)要求,为做好我校2019年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内容
(一)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
1.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2.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3.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入职期间保留学籍的高校新生和在校学生),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二、资助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或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生;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我校新生、在校生。
备注: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往届毕业生,不追溯政策实施起始年(2013年)之前入伍的往届毕业生。例如,2011年毕业生,2013年入伍的即可以申请;2011年毕业生,2012年入伍的不可以申请。
2.直招士官国家资助的往届毕业生,不追溯政策实施起始年(2015年)之前入伍的往届毕业生。
3.往年符合条件但未及时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本次可以继续申请;往年已申请并获得相应国家资助的学生不得重复申请。
4.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不可享受上述国家资助。
5.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高校的学生,如在考入高校之前已享受过入伍资助,则不能再次享受上述国家资助。
6.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学生不可享受上述国家资助,但已享受减免部分学费的学生,可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学费申请学费补偿。
7.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8.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9.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三、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四、资助年限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本硕连读的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硕士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五、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
资助对象 | 申请材料 | 备注 |
服义务兵役在校生、毕业生 |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 加盖入伍地征兵办公章、学校财务部门公章 |
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 A4纸复印 | |
授权书 | 见附件1 | |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 | A4纸复印,仅限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交 | |
国家助学贷款一次性还款计划书 | 见附件2,仅限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交 | |
直招士官在校生、毕业生 | 《应征入伍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 加盖入伍地征兵办公章、学校财务部门公章 |
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 A4纸复印 | |
授权书 | 见附件1 | |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 | A4纸复印,仅限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交 | |
国家助学贷款一次性还款计划书 | 见附件2,仅限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交 | |
退役复学学生 | 《应征入伍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 | 加盖退役安置地征兵办公章、学校财务部门公章 |
退役证书复印件 | A4纸复印 | |
复学证明 | 教务系统打印出的在校证明 (复学后未及时申请,毕业后补交申请的学生请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 |
授权书 | 见附件1 | |
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考入我校学生 | 《应征入伍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 | 加盖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学校财务部门公章 |
退役证书复印件 | A4纸复印 | |
授权书 | 见附件1 |
六、申请程序
1.申请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或II(正反打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2.携《申请表》I到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认入伍信息并审核盖章;携《申请表》II到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认退役信息并审核盖章或到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退役信息并审核盖章。
3.携《申请表》至学校财务处(行政楼207)查询审核学费信息并签字盖章。
4.将所有申请材料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七、申请材料递交时间及地点
材料递交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
材料递交地点:学生资助中心服务站(大学生活动中心一楼东南角)
咨询电话:0532-86983247/1507
八、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请各学院部广泛宣传,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生、毕业生),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相应材料。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仍需按照还款协议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避免造成违约。
3.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代偿款直接打入学生授权账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代偿款先打入经办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如有剩余,再打入学生授权账户。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