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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试行)

发布者:李晏菊发布时间:2021-10-27浏览次数:348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助中心[2016]17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救助原则

1.助重点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2.救助标准

①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②贷款代偿救助工作按先代偿利息再代偿本金的原则。

③每名毕业学生代偿救助总金额不超过其贷款本金和利息。

④每年代偿救助工作指标以当年实际情况审定。

⑤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各类代偿的学生,不得重复享受该政策。

⑥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学校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⑦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毕业学生不得申请贷款代偿救助。

三、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1.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①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3.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4.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5.经济收入特别低

①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相关基层机构办理。

②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四、申请流程

1.贷款代偿救助工作每年6月份启动,930日前完成当年申请手续。

2.毕业借款学生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本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学生承诺书》(附件12),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毕业离校时向所在院部提出救助申请。学院负责初步审批。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院部上报的贷款本息代偿申请审批表及证明材料,经综合评议、统筹考虑、确定代偿本金或利息,报学校领导审批。

4.审批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统一办理贷款本息代偿手续,按照财务制度流程,将代偿救助金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要尽快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五、资金来源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学校其它用于学生资助的资金等。

六、后续管理

1.失信惩戒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相关单位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征信管理

①对于第一至第四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

②对于第五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但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七、工作要求

1.院部应主动协助工作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还款救助。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具体原因。要向申请人讲明,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

2.院部应认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电话访问等措施,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做好相关记录。

3.还款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资助中心应将救助申请、审批和资金代偿材料完整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4.各院部仍应加强在校学生诚信教育,坚持开展“诚信石大”催贷工作,以教育帮扶为主,代偿为辅,保证我校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5.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docx

附件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学生承诺书.docx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