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历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

发布者:梁涛发布时间:2022-09-28浏览次数:6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国际学生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一定期限,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期限可减至退学或者毕业等离校日止。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

(二)主动交代错误事实,承认错误,且有明显悔改表现;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事件;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互相串供,隐瞒真相;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四)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或者教唆、煽动他人违纪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屡次违纪;

(六)其他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处罚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受警告或者罚款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破坏民族团结、挑拨民族纠纷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校园内违规携带、保存、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破坏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校园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内参与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在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者传播宗教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或重大活动中采取的紧急措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的处分:

(一)破坏环境,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有窥看、滋扰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聚众观看淫秽书刊或者声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传播、复制、贩卖违规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宿舍内留宿异性及到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背个人诚信、学术诚信者的处分:

(一)转借、借用、冒用他人证件用于不正当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伪造、涂改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课程作业、结业论文以及实验报告存在剽窃、抄袭、伪造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背个人诚信、学术诚信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侵犯学校知识产权行为者的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实验、实习过程中,违反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实习相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无故缺席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如下处分,以一学期为限计算:

(一)累计无故缺席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无故缺席2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无故缺席405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无故缺席60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因无故缺席再次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无故缺席1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等活动者,每天按无故缺席6学时计算;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每天按无故缺席6学时计算,累计后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的处分:

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

(一)未按考场规则就座;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不按规定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者草稿纸;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影响考场秩序;

(七)未按规定私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者的处分: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企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考试过程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故意扰乱考试秩序,合伙作弊或者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有其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以各种手段违规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物,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财物价值较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财物价值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者各类卡证损害他人(含单位)利益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意为他人提供工具或者知情不报者,比违纪人降一级处分;

(五)有意协助违纪人保存或销售所得财物者,与违纪人同等处分;

(六)陷害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故意损坏公物者,应当按价赔偿,并根据损坏公物的价值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者的处分:

(一)对肇事者的处分:

1.用语言污辱或者用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者,给予警告处分;

2.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勾结本校学生以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人者的处分: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手段恶劣或者致伤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寻衅、报复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4.持械打人、结伙打人者,视情节加重一级处分。

(三)对组织及策划打架、打人者的处分:

1.造成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打架中间介入者的处分:

中间介入或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事态加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提供器械者的处分:

1.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伤害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教职员工有无礼行为者的处分:

(一)污辱、谩骂教职员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酗酒滋事、赌博者的处分:

(一)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的处分:

(一)违反作息制度,严重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次违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违纪的处分: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者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或者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发表、传播反动、淫秽、暴力、恐怖、邪教等内容的言论、图像、视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园网或者其他公共网络平台上发布有损他人形象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的言论或者图片,给他人或者集体造成不良影响,或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干扰违纪行为调查者的处分:

(一)包庇、纵容违纪人员,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伪证,或者帮助违纪人员毁灭证据,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干扰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具体由学院(部)负责实施。通报批评下达后5天内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学院(部)根据学生的违纪情况整理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相关材料及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本人的陈述材料或者有关旁证材料;

(二)有关调查举证材料;

(三)学院(部)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实行学校统一管理。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根据学院(部)处理意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根据学院(部)处理意见研究审核,提出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以处分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出具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处分告知书及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学院(部)审核,主管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审议批准,可予以解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我校保留学籍赴校外参加校际交流或联合培养的学生,在交流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若所在校际交流或联合培养的单位已给予处分的,我校不再追加处分。在我校借读的、进修的学生,在借读或进修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视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将违纪情况反馈至其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929日印发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中石大东发〔201733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