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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吕晶晶发布时间:2024-01-12浏览次数:262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中关于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规定、《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3)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如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等。

老工业基地是指辽宁省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地区,大连市瓦房店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徐州、常州、镇江地区,山东省淄博、枣庄地区,广东省韶关、茂名地区。

中西部地区的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安新区等11个国家级新区不包含在内。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非艰苦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三)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以及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条件。

(四)其他特殊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方可申请,如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条件的,应提供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在海上作业的,应由工作船舶或海上作业平台出具工作证明;在涉密单位工作,符合条件的,应经单位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地区所在单位就业,应确定并注明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应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在铁路派出所工作的,应提供巡线证明;在西部沙漠、戈壁等地区工作的,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3)

第三章  资助年限和标准

第七条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

第八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四章   

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第二年各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补偿代偿剩余34%3年补偿代偿完毕。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毕业生到岗后,应于当年111日前将在职在岗情况证明材料寄到学校,并在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中注册信息提交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申请。学校将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并于当年1115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在之后两年每年531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材料寄到学校,并在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中提交在职在岗情况;期间不再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在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中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学生申请资格,并于每年630日前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按上级要求返还给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制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规定不在本细则所列范围。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学工〔202225号)同时废止。

 

文件来源:

学工〔202338号,20231229日印发。